胡子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广博的知识,雄辩的口才,敏锐的头脑纵横法庭,成为法庭的常胜将军。
“合同法业务”是其重点主攻业务,执业多年,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数以百千计,其中多有重大、疑难者。胡子律师在办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胡子律师提供下列合同法业务服务:
1 、各类合同纠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代理:
( 1 ) 各种买卖合同(供销合同、订单)纠纷
( 2 )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4 ) 租赁合同纠纷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6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7 ) 运输合同纠纷
( 8 )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纠纷
( 9 ) 仓储合同纠纷
( 10 ) 委托合同纠纷
( 11 )行纪合同纠纷
( 12 )赠予合同纠纷
( 13 ) 保险合同纠纷
( 14 )其他无名合同纠纷(如合作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等)
2 、非诉讼合同法事务业务:
( 1 )提供各类合同法律咨询;
( 2 )参与企业对外商务项目的谈判,草拟、审查合同;
( 3 )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 4 )制作各类格式合同文本。
成功案例简介
·收货事实无法抵赖
—— 胡子律师让证据说话救客户!
2001年4月,原告卢XX和李X跟吴XX签订一份《钢材供需合同》,约定原告向吴负责施工的华茂工业园的建筑工地供应钢材;8月,卢XX又与吴XX签订了一份《水泥供需合同》,约定卢为同一工地供应水泥。
合同签订后,卢李先后对吴供应钢材10批次,金额99万余元,水泥8批次,金额25万余元。但吴在支付货款时违约。2001年9月18日和27日,吴分别向卢出具水泥《结帐单》和钢材《欠款单》。确认其时尚欠水泥款25万余和钢材款63万余元。后于10月又支付9万余元。尚欠79万余元及利息。
追讨不果,卢李遂委托胡子律师将吴及其任职公司(吴系高州建筑总公司宝安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告上法庭成讼。
在法庭上,吴辩称钢材款金额不对,而水泥款则根本为子虚乌有之事,《结帐单》等是在原告以暴力威胁强迫下签字的。并称其在2002年1月1日向横岗派出所报了案,要追究卢的刑事责任。并申请法庭对此进行调查,和对水泥部分中止审理,待查明刑事部分后再审理民事部分。并提交了一份派出所对吴XX的询问笔录。法庭进行调查悉,该案没有刑事立案,吴所称卢强迫之场所“福临西餐厅”乃一公共场所,未设包房。
而在此过程中,被告向公安机关施加影响,公安机关在卢50岁生日的晚上将其从餐桌上带走。
半夜时分,胡子律师接到卢的“求救”电话,风风火火赶到派出所,向办案警官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并告知该案已经由法院作为经济纠纷立案受理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应干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遂将卢释放,后正式决定不立案。使案件回到正确的民事诉讼程序上来。
随后,法庭认为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条件,遂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吴支付原告钢材和水泥款项70多万元。其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本案成败的关键是证据。胡子律师提供的证据都有吴的签章和公司的印章,可谓铁证。而吴企图否认水泥款,虽然其有报案,有公安笔录等。而这一切并不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因此,尽管公安机关曾一度干预案件,但还是很快就放弃了。
善于组织证据,让证据说话,这就是胡子律师的高超之处。
相关法律知识
怎样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必须经过 要约 和 承诺 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一旦经过承诺,则表明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 主要条款 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主要条款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等条款。当事人一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可成立,而对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同成立。
采用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的原则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解释 ?
根据《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定金”与“订金”法律意义有何不同?
“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接受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支付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订金”,一般可视为“预付款”,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接受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支付方违约时,可以协商解决并要求接受方退款。
合同的期待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 138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悬赏广告中的“悬赏”有法律效力吗?
“悬赏”是否有效,标准是看该广告是否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构成要约,则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 ) 内容具体确定; ( 二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怎样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需咨询,请致电胡子律师:1350962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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