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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姻与继承律师业务

        胡子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广博的知识,雄辩的口才,敏锐的头脑纵横法庭,成为法庭的常胜将军。
       “婚姻与继承法律业务”是其主攻业务之一,执业多年,处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法律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胡子律师承办下列婚姻继承法律业务

•  以《婚姻法》为核心的下列诉讼业务:

1 、婚姻纠纷

2 、财产分割纠纷

3 、子女抚养纠纷

4 、涉外婚姻纠纷

5 、继承纠纷

6 、重婚与非法同居纠纷

•  以婚关系为核心的下列非诉讼业务:

1 、 婚前和婚内财产见证 ;

2 、代理离婚案件的调解及谈判;

3 、代理离婚诉讼的调查取证、夫妻共有财产的调查取证;

4 、 涉及财产数额巨大的离婚方案的策划


相关法律知识

丈夫向 “二奶”赠房,妻子是否有权收回?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二奶”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妻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在未得到妻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民事行为。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丈夫将房子赠给“二奶”,这一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妻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将房屋收回。

夫妻单方处分家庭财产的行为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依照《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据此规定,夫妻单方无权擅自处分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但如果其购买财产者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则可以拒绝归还的要求。如果购买者知道无处分权的事实,或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则其买卖行为就应当无效,应当所购物品返还。


夫妻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比例不等于财产约定?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数额是用于工商登记,它不适用于日后的财产分割。所以,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书面约定。


离婚时一方隐瞒财产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

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离开原居住地的夫妻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此规定,如果双方离开住所地 ( 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 ) 都已经超过一年,那么,而其对方在现居住地居住已满一年,就应当到对方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在现居住地居住还不满一年,应当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可以向自己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巨款是否有效?

《婚姻法》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理解为: ( 一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 二 )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此外还有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离婚时可向配偶和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吗?

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应如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已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其次,必须是对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如果不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包二奶是不是重婚?

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对于类似问题,新婚姻法的确切概念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不能简单地认为丈夫(妻子)与别的女人(男人)同居就是重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重婚”的构成是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必须要有外在的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也要具备五个条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从实际情况来看,包二奶的情况很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已构成重婚,有的还只是非法同居。

至于只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则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我国婚姻法上没有“通奸”和“婚外恋”的概念。在人们私生活领域,只能由道德来起作用。

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属亏共同财产吗?

虽然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夫妻。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之间存在的财产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仍然可以基于各自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共同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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