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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子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广博的知识,雄辩的口才,敏锐的头脑纵横法庭,成为法庭的常胜将军。 “知识产权业务”是其重点主攻业务之一,胡子律师特别擅长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准确地诊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弊病,并能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制定出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还擅长于为客户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的诉前证据调查和申办证据保全工作,代理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仲裁 。
胡子律师承办下列知识产权业务: 1 、 知识产权诉讼业务: ( 1 )专利权纠纷 ( 2 )商标权纠纷 ( 3 )著作权纠纷 ( 4 )计算机软件保护 ( 5 )非专有技术纠纷 ( 6 )商业秘密纠纷等 2 、知识产权非诉讼业务: ( 1 ) 构筑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 2 )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登记、查询、转让、许可。 ( 3 ) 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调查并处理相关纠纷。 ( 4 )处理商号、商誉等无形资产纠纷。 ( 5 )帮助客户制定与企业科研开发及市场销售特点密切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知识产权合同格式,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协助客户策划符合客户具体情况的知识产权投资方案,制定、审查或修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书面文件; ( 7 )为客户策划商标战略、专利战略,办理企业名称预登记、商标查询、委托中外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异议、争议、专利文献查新、委托中外专利申请、撤销或无效宣告、软件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 ( 8 )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侵权调查取证、发送侵权警告信、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侵权对比分析法律意见、进行诉前调解等; ( 9 )配合执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有效的协调工作,使责任人得到刑事制裁。
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一系列部门规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国际公约、地区性条约、多边条约、双边条约等来实现缔约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影响比较大的条约或公约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和广播组织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节目信号公约》、《录像制品国际注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动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等。我国已经加入了部分条约或公约,这些我国已经加入的条约和公约,也同样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理论研究中,有些学者把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该公约还规定: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我国的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著作权就是指版权。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优劣比较
商业秘密相对于专利权具有两大优势: (1) 专利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时效性 ( 专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为 20 年 ) 、地域性和技术内容必须公开 ( 实际上专利权是专利权人以技术公开换取国家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 ) 等,而商业秘密则没有。只要不被人以合法手段破解,或被不法窃取、泄露,秘密就永远存在。因此,在核心技术保护上,许多企业宁愿采取商业秘密形式保护自己对技术的专用,而不愿申请专利。 (2) 商业秘密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的技术信息,而且还可以保护企业其他机密的商业情报,如客户名单、管理和营销诀窍等。 但采取商业秘密形式保护自己的智慧成果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1) 由于没有事先的确权程序,企业无法正确判断自己拥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2) 企业员工的流动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威胁,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后,权利人一般很难举证证明,这就为商业秘密保护带来诸多问题。如果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员工离职后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职业,又有可能因侵犯员工就业自主权利而被法院宣布为无效。因此,如何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已商业秘密是一门复杂的艺术,只有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合作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难题。 如需咨询,请致电胡子律师:13509622924 更多精彩,请登陆 : www.szlawyerhuz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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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07-8-14 23:29:42 占击率:2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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