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子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广博的知识,雄辩的口才,敏锐的头脑纵横法庭,成为法庭的常胜将军。而 在刑事业务方面,胡子律师 特别精通刑事辩护的规则和技巧,盘驳证人和法庭雄辩是其专长。
胡子律师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
1 、侦察阶段(在公安机关):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对承办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申诉和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为出庭辩护做好准备。
3 、审判阶段(在法院): 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收集证据,出庭案头准备工作,正式为被告人出庭辩护,与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经被告人授权,可代其上诉或申诉。
·胡子律师主要承办涉嫌贪污贿赂罪、走私罪、 毒品罪以及其它经济犯罪方面的案件。
·胡子律师乐意为可能判处极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
·胡子律师乐意为某些种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高效的、独特的、优质的法律服务。
成功案例简介
·本案不是绑架罪
—— 胡子律师以非法拘禁罪挑战公诉人的绑架罪
指控事实
某年月日凌晨1时许,经过密谋,犯罪嫌疑人肖XX、钟XX,朱XX,宋XX(男,在逃)开着一辆面包车至金X酒店门口伺机绑架作案,后尾随受害人王XX乘坐的出租车到春风路高架桥的一个红绿灯口,并将出租车拦下,假称公安将受害人王XX押上面包车,拉王的衣服蒙住其头,取走其身上的2000多元人民币及3000余元港币,金吊坠一块,戒指一个,诺基亚8510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并将车开到一处三层楼高的工地上,然后对王进行了殴打(致轻伤),并要王筹20万元。尔后,将王押到某宾馆332房看管,继续逼要20万元。钟、宋并叫了另外数人(在逃)协助看管。
王打电话向朋友陆续筹钱到15万多元存入被指定帐户,钟、朱取走10万余元。6月23日中午,钟、朱和肖分别被罗湖公安机关抓获。
控辩交锋
罗湖公安分局审查后,认为案件严重,遂移送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钟、朱、肖犯绑架罪。并出示了破案报告、抓获结果、开房收据、收钱的两张银行卡、被告人取款的凭条,银行交易查询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验伤鉴定书、现场照片等大量证据。
但辩护人一方(注:胡子律师担任肖XX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应该是非法拘禁,而不构成绑架罪。并对诸多指控事实提出异议。
本案的关键是区别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此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即绑架罪有勒索钱财的故意,而非法拘禁无勒索钱财的主观故意要求。故控辩双方论辩的焦点就是被告人有无勒索钱财的故意。辩护人的辩护重点就是被告人不具备勒索钱财的故意。其向受害人逼要20万元的行为性质不是勒索钱财据为己有,而是其他,具体是替别人(在逃的宋XX)收取赌债。替人收债的说法是否能够成立,关键看证据和对证据规则的充分利用。赌债是否存在?辩方要论证其存在,但证据其实很少,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控方要证明赌债不存在,其证据也很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的技巧就非常的有意义了,辩护人死死把握法律对控方证据的严格要求,即法律规定定人以罪,必须证据确凿充分。在本案中,宋XX在逃,赌债之有无,尚未可知,而索债之意,则众口一词。控方不能证明赌债确实不存在,即无法排除存在之可能,未能作到证据确凿充分。故最终辩护方的观点被法院采纳。定罪为非法拘禁。肖XX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成败意义
绑架与非法拘禁两罪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意义是相差非常远的。绑架罪,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又致人轻伤,且受害人系香港人。故一旦绑架罪名成立,被告人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也是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以中级法院为一审法院的原因)。而非法拘禁罪,乃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可见两者的后果不可同年而语。事实也是这样,案件宣判时,被告人都高兴得跳了起来。
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遇到刑事危机时,应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A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
1 .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一种情况是,当涉嫌犯罪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当事人就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帮助。另一种情况是,当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时的当天,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 .律师担任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 .在提供法律帮助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为了行使上述权利,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 1998 年 1 月 19 日《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5 日以内安排会见。
2 .在担任辩护人阶段
首先,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已经确认的事实及处理意见进行法律评价和事实判断的重要活动。在此期间辩护人介入诉讼展开活动,一方面,可以对被告人作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促使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起诉与否的正确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全面的了解案情、熟悉材料,以更好地在法庭上进行辩论。
其次,辩护人可以监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纠正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最后,对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辩护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的规定协助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刑事诉讼法》第 14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6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吗?
律师可以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第 7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律师及其它辩护人 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 52 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 50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 60 条 2 款还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及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可以采有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律师可以代替被害人在法庭上控诉犯罪分子吗?
当然可以。我国《律师法》第 25 条第 3 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第 6 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律师应同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员密切配合”。
律师代理刑事诉讼,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公民行使控诉权利,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它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的。
我国刑罚适用上的情节轻重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考虑的情节主要有:
1 、法定的从轻、减轻和免刑的情节。
( 1 )既是从轻,又是减轻情节的是指:
A 、已满 14 岁不满 18 岁的人犯罪的;
B 、未遂犯;
C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教唆犯。
( 2 )既是减轻情节,又是免除情节的是指:
A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B 、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C 、中止犯;
D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 3 )既是从轻、又是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的是指:
A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B 、预备犯;
C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D 、犯罪以后自首的。
2 、酌情从轻的情节。
A 、犯罪动机不恶劣的;
B 、犯罪手段不特别残忍的;
C 、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不严重的;
D 、犯罪侵害的对象特殊的;
E 、犯罪人一贯表现好的;
F 、认真坦白交待的。
3 、 不属于法定从重的情节。
A 、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B 、不是累犯;
C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
D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而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E 、被奸淫的幼女已满 14 岁的;
F 、不属于轮奸的;
G 、非法拘禁他人,不带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如需咨询,请致电胡子律师:1350962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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