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正文

交通事故受伤,法院天价判赔

--案件简介
  
2001年6月4日,杨某(胡律师的当事人)与袁某某乘坐胡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龙岗镇某路口左转弯时,车右侧与相对方向行驶一辆大货车前部发生碰撞,结果发生杨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摩托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杨某和袁某某无责任。
  杨某头部等处受伤,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经查,货车驾驶员为严某某,系为车主员工,车主为为惠州市某塑胶公司。
  杨某与相关责任方协商不果,遂于2003年6月将摩托车司机胡某、货车司机严某某和货车车主惠州市某塑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生活补助、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00多万元。
  本案经龙岗法院审理,于2003年12月作出判决,判赔原告共计340多万元。成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天价赔偿判决。

                                    返 回

添加时间:2007-1-22 10:30:11  占击率:678
主页  胡子律师  擅长业务 典型案例  巨龙律所 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  法眼新闻  对话律师  在线咨询  文采风流  进入后台
©版权所有 法庭常胜将军——胡子律师
技术支持—互通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