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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万元的房屋面积差额,不付行吗?--巧用诉讼时效制度赢官司

--案件简介
  
1999年8月,温某某和黄某某夫妇(胡律师的当事人)投资600多万元购买开发商XX商城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某知名楼盘XX商城的一个商铺,合同面积55.94平方米,售价每平方米10万多元,总价600多万元.2000年1月,该商城取得竣工验收证书,业主开始入伙使用.但2001年1月国土局测绘大队出具的查丈报告显示,温黄夫妇所购的商铺面积实际为58.61m2,按合同应该补交楼款29万余元。
  2003年9月,开发商向罗湖区法院起诉状告温某某和黄某某夫妇,要求被告支付楼价2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空调维养费1400多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承接案件后,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胡律师大胆提出以诉讼时效制度来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原来,胡律师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尽管可以证明商铺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大,按合同规定应该补差,但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般时效为两年,超过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本案在2001年1月就查出面积差异的存在,但直到2003年9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两年。且不能提出证明时效中断或延长的证据,依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
  
至于空调维护费,原告提供了《收费通知单》作为欠费的证据,但胡律师质证指出,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签款的事实和数额,因为该通知书未经被告签收认可,且看不出该费用的的标准和欠缴时间。
  结果法院采纳胡律师的抗辩意见,完全驳回原告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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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7-1-22 10:29:51  占击率: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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