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 9 9 7]2 8 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 0 0 0]3 9 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 9 9 9]2 2 5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 0 0—3 0 0 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 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 0 0 0—5 0 0 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 0 0 0—1 5 0 0 0元
(3)审判阶段:6 0 0 0—3 0 0 0 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2 0 0 0—2 0 0 0 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2 0 0 0—8 0 0 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一1 0万元(含1 0万元): 6%
1 0万一5 0万元(含5 0万元): (标的额—10万)*5%+6000元
5 0万一1 O 0万元(含1 OO万元): (标的额—50万)*4%+ 26000元
1 O O万一5 O 0万元(含5 0 0万元): (标的额—100万)*3%+46000元
5 O O万一1 0 0 0万元(含1 0 0 0万元):(标的额—500万)*2%+166000元
1 00 0万一5 0 0 0万元(含5 0 0 0万元):(标的额—1000万)*1%+266000元
5 0 0 0万元以上: (标的额—5000万)*0.5%+666000元
(三)上下浮动幅度:2 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
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 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